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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资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区委〔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打响打好“精准招商攻坚战”,形成全区“一盘棋”、全社会齐抓共推招商引资工作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全区进一步强化“抓招商就是抓经济、抓招商就是抓发展”的理念,通过实施产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组合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吸引力。积极承接国内外优质企业和产业项目落户,突破单靠内生动力驱动的传统发展模式,着力提升外生动力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推动形成内生和外生动力双轮驱动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不断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政策主要适用于绿色环保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现代装饰、信息及电商物流四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包括重点扶持发展的电器电机及驱动装备(机器人)、通风制冷及智能消防、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性能染料及日用化工、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时尚轻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经济及泛娱乐产业等鼓励类产业以及重点引进的总部楼宇经济、文化创意、生态旅游、高科技孵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现代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重点针对世界500强、大型央企、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投资的经济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产业项目。

三、政策保障

1. 实行差别用地地价。对新引进的符合上虞鼓励类产业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各平台、乡镇街道可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意见》规定结合项目产业类别、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外资情况等设定不同地价档次,对于符合上级集约用地标准的“大、好、高”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新引进在制造业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高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相关规划区内新引进符合鼓励类产业及重点引进产业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对于需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价格评估。

2. 加大财政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上虞鼓励类及重点引进产业目录的优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各平台、乡镇街道可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限、产出效益、地方贡献等条件,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限额,在一定年限内实行相应的财政奖励。

3. 加大有效投入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上虞鼓励类及重点引进产业目录的优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于固定资产及设备有效投入的奖励,面上按照《上虞区鼓励扩大工业有效投入奖励办法》、《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对于前述特别优质的产业项目,可由平台、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奖励。

4. 允许尝试代建租赁。对新引进的符合上虞鼓励类及重点引进产业目录的优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部分企业“轻资产”的要求,可由各平台、乡镇街道的国有投资公司出资提供标准厂房在一定期限内免费租赁给企业使用;对于特别优质项目,可按新办企业需求由各平台、乡镇街道的国有投资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并建设厂房,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原价回购或计息回购。

5. 允许尝试参股投资。对于新引进处于产业前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较好发展前景预期经济收益的优质产业项目,允许各平台、乡镇街道的国有投资公司按照规定采取出资参股等方式进行扶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且不得成为大股东。

6. 加大规费减免力度。对于列入上虞区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照重大社会性投资项目规费减免政策执行。具体细则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牵头制定。

7. 加快引进投资基金。引进发展基金业态,推进民间资本的证券化产业化,加快培育上虞区域资本市场,鼓励区级层面和各平台、乡镇街道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大力推动各类基金业集聚发展,给予基金投资项目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高管生活补助等,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办法由区金融办另行制订。

8. 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区外(境外)投资者将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各平台、乡镇街道可在一定年限内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对于重点培育的国内外产业研究院、公共服务平台、中外合作产业园,可按规模给予投资主体运营经费补助。

9. 鼓励引进科技人才。加强招才引智力度,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虞创业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具体按照《关于加快人才开发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意见》等人才政策执行。

10. 加强资金到位奖励。加强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到位内资和实到外资奖励力度,具体由区发改局(投资促进局)在原有的内外资到位奖励办法基础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各平台、乡镇街道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11. 加强项目引荐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重大优质项目,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人士,在项目签约落户并启动建设后,可由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3%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作保障

1.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各平台、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政策内容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深化、细化。各项优惠政策应与项目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经营期限等各项指标相结合,实行双向约束。要建立项目评估体系,有条件的设立专家库,引进有丰富资源的招商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机构进行招商合作与项目评估,事先经发改局(投资促进局)备案,可由区财政予以补助部分费用。

2. 进一步加强用地保障。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在用地规划指标和农转用指标等方面向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作重点倾斜。符合产业规划的优质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招商项目、鼓励类产业项目,全力支持向上争取省级重点用地保障。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3. 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对招商工作经费应实行有别于一般行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各个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区财政设立招商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招商职能部门日常办公、交通保障、机构合作、宣传推介、出国(境)洽谈、客商接待以及各类招商工作、活动所必需的相关开支,各平台、乡镇街道每年应分别预算安排招商专项经费。要根据招商实际情况,区分招商工作经费与三公经费的差别,制定相应制度切实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因招商项目对接洽谈需要的出国(境)招商,要优先保障任务审批和经费开支。

4. 进一步强化力量保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专业招商人才的选用力度,把优秀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招商干部队伍,广泛吸纳和引进基层年纪轻、专业强、钻劲足的优秀后备干部充实到招商一线,定期对招商干部进行考察,重点提拔使用招商工作绩效突出的优秀干部,经济部门提拔使用干部,优先考虑招商工作经历。打破传统人事管理限制,采用多种办法聘用招商人员完善招商队伍,同时在现行政策规定框架内,探索招商成绩突出人员编制身份转换、“末位淘汰”等机制。加强招商人员业务培训和实战训练,优化知识结构,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招商队伍。同时采用聘请招商顾问、开展招商合作等方式不断加强招商力量。

5. 进一步明确兑现体制。按照职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各部门、平台、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落实政策规定,确定具体项目政策条件。本意见及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面上财政政策由各牵头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资金兑现程序会同财政予以兑现。各平台、乡镇街道单独制订的招商引资财政激励政策由各平台、乡镇街道负责兑现并自行承担。平台、乡镇街道因各种原因本区域无法落地的区外新引进优质项目引荐至其他区域,项目引荐单位与落地单位在引资考核、税收收益等方面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成,对于不新增土地、不占用环保等要素指标的项目,项目引荐单位与落地单位引资考核、税收收益分成比例可调整至5:5。引资考核分成自公司注册年度起两年内有效,税收分成年限自项目公司注册年度起一定五年。

6. 进一步加强考核激励。强化目标考核,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的分值比重,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实行招商引资实绩考核,每季度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坏进行排名,排名后几位的在季度会议上作专项说明。强化工作激励,研究招商绩效奖励机制,对于引进优质“大、好、高”项目并给予项目特殊优惠政策的有关平台、乡镇街道,由区政府根据引进项目情况对平台、乡镇街道实施重奖。设立“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每年评出一批提供重要项目信息、对推动重大项目落地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

7. 进一步优化服务机制。建立全区各级领导领衔盯引重大项目责任清单,推动“大、好、高”项目落户上虞。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动“四张清单一张网”、“最多跑一次”等改革举措落地。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召开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招商过程中、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实行和完善外来投资者绿卡制度。

8. 进一步完善容错机制。招商引资是一项特殊工作,有很强的机动性、灵活性和不可预见性,对于重大项目招商中涉及优惠政策要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同时对于在工作中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触碰纪律底线的招商干部和招商行为要宽容失败,实行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鼓励招商队伍干部大胆开展工作。

五、其他

1. 各平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需报区发改局(投资促进局)备案。

2.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具体由上虞区发改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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