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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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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8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规范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5     

 

关于严格规范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上虞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集体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没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但以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区、乡镇(街道)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七条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上述第(一)项情形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并经专家组论证确定。

上述第(二)项情形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建议,区监督办审核确定。

第八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上述情形(抢险救灾认定程序在本规定中另行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区监督办审核,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区监督办审核,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利和城市防汛排涝中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人民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五)市政、环卫等关系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修复的工程项目。

同时按实事求是原则,应重大政治活动要求工期较紧或特殊原因且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项目,如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参照应急工程,但应严格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作为特殊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储备库(另行设立)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公开比选确定承包单位,并抄送区监督办备案。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先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抢险救灾建议方案,经区政府应急办初审,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批准认定。确因情况紧急先实施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7日内补办相应认定手续。

应急工程应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程性质及标准提出认定申请及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界定紧急程度,经区监督办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认定,其中单项估算价法定限额(上级设定为准)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批准后认定,单项估算价法定限额以上的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认定。

第十四条 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延误的项目,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不招标(直接发包)申报(申请);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标;不得对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作无原则的扩大解释,擅自扩大不招标(直接发包)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 区监督办对全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肢解工程,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擅自扩大不招标(直接发包)范围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有关职能机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涉限额标准(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有变动,以经区政府批准(或同意)的由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布的限额标准为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仍执行有关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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