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政府内部决策机制,强化分级负责和权责一致,切实减少会议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规范会议决策有关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会议决策的责任
(一)建立以区政府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高铁新城、度假区等)以及部门单位为主体(以下合称决策呈报单位),按照集体领导、分级分层、分权分责、依法规范原则运行的会议决策机制。
(二)区政府会议主要决策事关全区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明确需区政府决策的事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意见不一致需要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明确的重大事项、重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明确决策范围、落实决策责任。决策事项属于乡镇和部门辖区或业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本机关集体决策。涉及多个乡镇、部门的,可通过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召集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协商并形成决策。事关全区中心工作、重大建设或活动的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期限、保障等事项,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专题协调。
二、明确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作为重大政府工作决策性机制,呈报会议决策并需形成纪要的具体事项或议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区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职权依据;2.符合区政府《工作规则》政府常务会议规定和有关会议制度明确的任务范围;3.涉及100万元以上未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使用同时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的;4.其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呈报区政府决策的。
(二)区政府专题会议作为政府职能工作执行性机制,呈报会议决策并需形成纪要的具体事项或议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区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职权依据;2.符合区政府《工作规则》政府专题会议规定和有关会议制度明确的任务范围;3.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牵头或主管部门经协调后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4.涉及100万元以下未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使用同时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的;5.其他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呈报区政府决策的。
(三)下列事项原则上不得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策:1.法律法规或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属于部门或乡镇政府职责或决策范围的;2.国有土地出让、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税费减免优惠等事项法律政策已明确相关决策规定且不需要区政府决策的;3.涉及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益需求的;4.未经部门协调和区政府领导审核同意的。
(四)其他可通过领导批复(示)、备忘录等形式明确的一般性事项,原则上不召开会议并印发纪要。
(五)其他确实需要通过会议形式研究的事项,涉及简易事项批准性的批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权限、程序除外)一般通过政府或办公室工作函形式发各相关部门,涉及中心工作、重大建设或活动的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期限、保障等操作性决策一般通过会议备忘形式发相关部门。
三、规范会议决策的要求
(一)呈报单位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事项,应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初审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范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呈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决策的相关材料,并对事实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未经领导同意或材料不符规定的,不予收文登记。
呈报单位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一般应事先协调或征求意见,并提出本部门对该决策的倾向性意见。
(二)区政府会议决策形成的纪要主要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作为解决问题、指导工作、落实措施以及工作检查、督促和考核的依据,一般不得作为外部行政管理的依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纪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三)因不执行决策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一)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需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的,由决策牵头或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执行。
(二)以区政府常设机构、临时机构或其他区级机构名义实施的决策,参照本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三)会议纪要所涉会议召开的相关要求、提请决策事项的审核和呈报、纪要印发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