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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重特大项目设计单位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78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重特大项目设计单位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5

 

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重特大项目设计单位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融合绍兴大城市,高度重视规划设计引领作用,把握城市有机生长规律,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重特大项目设计是指全区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设计,以及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工程项目设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全区重要区域、重要地段”是指: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二)城市主要水系滨水地带;

(三)城市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公建集中区;

(四)主要广场、公园等市民活动节点周边;

(五)城市交通主要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长途汽车站、高铁出入口及周边区域;

(六)特色小镇、三A级(含)以上景区。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养老中心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重要工程”是指列入省、市、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大(重点)项目,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涉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区发改、规划、建设、建管、招投标监督办等共同参与组建,为本办法第二条所涉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服务的单位组成的预选承包商库,即《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重特大项目设计单位预选承包商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

第五条 《资源库》实行公开征集(招标)、动态管理、监督使用、管用分离。

第六条  《资源库》组建、使用、管理、监督中,区发改局负责组建的综合牵头、协调、管理;区规划分局牵头负责设计单位信息的综合采集、推荐及邀请;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履行《资源库》中设计单位(设计团队)选择使用的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在《资源库》中选择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即建设、建管等参与对设计单位(设计团队)考核评价。

第二章  《资源库》申请、确定和使用

第七条 《资源库》仅适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设计范围。

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资源库》征集方案的制定,区规划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设计单位(设计团队)的入库征集邀请,监督办负责审核及申请受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资源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符合我区预选承包商有关条件要求(另行制订);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依法纳税的良好纪录;

(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准入《资源库》的评分细则、录取名额等操作办法,由区发改局牵头另行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资源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 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或招标确定。

(一)由区发改局通过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征集公告或招标公告,公布具体条件、名额及有关事项,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规划分局牵头对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发出邀请。

(二)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区发改局报名并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

(三)区规划分局、区监督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四)区发改局组建评审(标)委员会,由评审(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根据评分结果在规定名额范围内从高到低录取,录取名单录入《资源库》,《资源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要求的以下单位,经专家论证或区规划分局审核、区发改局批准,可直接列入《资源库》:

(一)被有关权威机构排名进入世界前列;

(二)负责人为国家级设计大师等全国排名靠前的国内外知名设计企业;

(三)因项目特殊,经建设单位推荐,具备较高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且设计理念先进或者负责人设计过国、内外知名建筑的设计企业。

设计团队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声誉、案例),或者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能承担相关项目设计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列入《资源库》。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设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从《资源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的工程设计承包商可从《资源库》中按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不招标)的方式产生:

(一)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上级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二)重大的标志性建设项目(含景观园林项目);

(三)建筑造型(艺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项目。

上述设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资源库》中的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发出邀请;直接发包(不招标)的,要通过对设计单位(设计团队)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不招标)的,须经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区规划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形出具会商确认意见,报区发改局批准,并经区监督办备案。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设计团队,注册地上海、浙江的应不少于1家。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关于在设计领域开展招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实行“评定分离”,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资源库》可分成高端、中高端两个子库,直接发包(不招标)项目的设计承包商必须从高端子库中产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可通过摇号、定向选择)的设计承包商可按设计方案评选等方式从两个子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选择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包括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或选择具有国、内外经典设计案例的设计师](以下简称“国、内外知名设计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设计团队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团队)。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方式的设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研报批之前,向项目核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的项目设计意向协议(应包含拟担任项目设计的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名单);(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经项目核准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委托后,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设计团队签订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应包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拟担任岗位情况、违约赔偿等内容。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应按合同约定派出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团队未按约定派出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项目设计委托失效,设计单位、设计团队承担违约责任。

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应亲自参加项目方案、初步设计等评审会议,在设计完成后应提供设计手稿,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设计单位、设计团队的创新主体地位,尊重国、内外知名设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要给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对国、内外知名设计师领衔设计的项目,设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源库》中的设计单位、设计团队,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规划分局、区监督办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和考评。考评分日常监督和年度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和年度综合评定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暂停投标资格处理。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团队,清退出《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要完善《资源库》的补足机制,因有企业退出《资源库》,相关单位要及时推荐、邀请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和设计团队对《资源库》进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监督办要加强与区建设局、区建管局的信息沟通,区建设局、区建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抄告承包商履约、诚信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源库》的管理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职能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源库》管理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投诉或异议的,由区建设局、区建管局受理,会同区发改局、区监督办负责调查,并形成统一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为弄虚作假的,原确认和审批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监督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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