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事项编号:01845
事项名称: 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上虞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实际实施主体:上虞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处理处室:上虞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垂直层级: 绍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设定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办理流程:发现应处罚事项后按照一般程序处罚办理。一般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审批后拟定处罚意见,告知和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意见,经审核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咨询/联系电话:82212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