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事项编号:01846
事项名称: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事项类别: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上虞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实际实施主体:上虞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处理处室:上虞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垂直层级:绍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设定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逾期未安装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第三款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办理流程:发现应处罚事项后按照一般程序处罚办理。一般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审批后拟定处罚意见,告知和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意见,经审核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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