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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企业投资项目“1+5+X”一体化联动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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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确保企业投资项目联动审批机制有序推进,现将《上虞区企业投资项目“1+5+X”一体化联动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

 

 上虞区企业投资项目“1+5+X”一体化联动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保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审批权限内,实行属地原则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备案、核准通过上级规定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1+5+X” 一体化联动审批机制所涉部门及主要职责:

1”即区便民中心(审管办),为企业投资项目区级综合牵头单位,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服务和审批,同时对实施部门及关联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进行整合,牵头实行“订单式”管理,“清单式”服务,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发放证照、批件。

5即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区规划分局和区建管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召集部门,主要做好前移服务的牵头及阶段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审批决定。

X”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关联部门,包括:项目落户所在地,以及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审查及配套服务。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1+5+X” 一体化联动审批审批时限,从项目备案(或申请核准)开始,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止。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审批完成时间即审批时限实行“双限时”,备案项目累计审批时间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核准项目累计审批时间原则上为28个工作日,核准、备案最长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累计自然时间为90天。

    各部门(单位)在审批服务中要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1+5+X”一体化联动审批按照“前移咨询,整合指导;综合受理,推送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的原则,在区便民中心窗口内部完成。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1+5+X”一体化联动审批程序主要归纳为两大类:企业注册登记和企业投资项目联动审批。

第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区质监局、区国税局、区财政(地税)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配合,按照“五证合一”的模式运行并核发相关证照(企业注册登记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九条 区便民中心(审管办)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相关项目落户信息,同时结合项目单位需求,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前期统一的咨询指导服务(前期咨询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联动审批程序按照“三段式”模式运行,分为项目备案与核准、项目规划与用地审批、项目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备案部门区发改局或区经信局(负责技改项目)为召集部门,区环保局提前介入。

项目备案(实行“零上门”不见面办理)后,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应同步启动合理用能审批、环评审批及涉水事项审批等相关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收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备案信息(即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提醒或指导企业补正。

  备案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备案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或者告知备案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审批时间为1个工作日,自然时间为1天。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核准部门应按《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已核准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协同项目单位适时启动合理用能审查、环评审批及涉水事项审批等相关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累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自然时间为20天。

第十六条 项目规划与用地审批,召集部门(主管部门)为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关联部门为区消防大队、区气象局等,涉及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土地)、土地预审(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审批、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完成规划方案设计上报区规划分局进行方案审查。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的同时,项目单位同步办理土地预审(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复,区规划分局和区国土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复期间,区消防大队审查相应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联系单),区气象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企业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期间,区消防大队就消防设计审批实行跟进指导服务,判定是否属于消防审核项目,对属于审核的,与中介机构审图的时间并行审核,审核时间实行限期办理。

施工图联审完成后,项目单位须提供齐全资料向区规划分局申请,区规划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管局随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与用地审批累计审批时间为18个工作日,自然时间为66天。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许可,召集部门(即主管部门)为区建管局,涉及事项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许可审批时间为1个工作日,自然时间为4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许可召集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做好本阶段联动审批事项流程运转的协同规范工作,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机制;对本阶段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的,及时督促相关联动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联动审批部门(关联部门)积极配合牵头、召集部门落实本阶段联动审批工作,确定专人承办联动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召集部门反馈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1+5+X”一体化联动审批各领域、各环节所涉单位和部门,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套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各环节的联动审批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项目审查制度,完善禁止制、核准制、备案制。要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严格把住禁止类项目准入关,切实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在上虞区落地。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须先取得土地,为后续“1+5+X”一体化联动审批、高效审批奠定基础,最大限度地加快审批速度,确保在承诺的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内完成全程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完成前、后,项目审批实施部门(主管部门)、关联部门应主动提前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有关审批的后续准备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便民中心(审管办)对进入“1+5+X”一体化联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从进入审批程序开始,即指派专人编制管理订单、服务清单,同时做好全程服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区便民中心(审管办)在统一中介网上公布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审批)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机构优胜劣汰。

第三十条 各审批部门(实施部门、关联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 的要求,认真梳理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可以通过网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项目申报人重复提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施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入驻区便民中心的窗口统一接收(受理)本阶段纳入联动审批事项的所有申报材料,并及时推送或抄送关联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的内容和结果,区便民中心(审管办)通过信息化手段同步传送给区相关职能部门,以利于区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形成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的有机互动。

第三十三条  项目落户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与有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衔接,督促项目单位承诺履行各审批部门告知的事项,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各种图纸设计、各类评估报告等准备工作,严格按限定时间提供各种报批材料、资料,并缴纳各种规费,确保联动审批有序推进。

第三十四条 区便民中心(审管办)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1+5+X”一体化联动审批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督查并通报各职能部门办理情况。

搭建常态化投诉受理及监管平台,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的再监督,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执行不力造成项目单位有理投诉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便民中心(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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