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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镇拓展型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置换工作实施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为切实做好我镇集镇拓展型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置换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原《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2010]19号)和《上虞市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市委办[2010]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丰惠镇集镇拓展型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置换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规范有序、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置换对象、序列和条件

    1、置换对象

①高山移民。特指区委、区政府原《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高山村(行政村、自然村)名录的通知》(虞市委农[2010]14号)中所列的凤鸣村燕河、凤鸣村黄泥岗、丰南村小南山、盛茂村四明四个自然村的村民(包括原农业家庭中的有房户、无房户和原非农家庭中的有房户)。

②东风水库受灾户。指因东风水库水位升高已造成房屋无法居住的住户。

③地质灾害点搬迁户(以镇规划、国土、村干部联合踏勘确认为准)。

④重点工程安置户。

    2、置换序列

    置换视房源情况分批进行,入围顺序如下:第一序列为高山移民和东风水库受灾户;第二序列为地质灾害点搬迁户和重点工程安置户。

当同一序列的置换对象超出存量房源时,组织摇号入围,直至房源分配完毕。

    3、置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

1、原农业家庭户中的有房户:立户及人口认定符合私人建房条件;自行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退出现有宅基地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2、四个高山自然村中的原农业家庭户无房户: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3、原非农家庭户中的有房户:无法按照私人建房政策审批宅基地;列入10户及以上联户联片、整村或整自然村置换范围之内;自行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将其全部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所在村集体。

    三、置换区块、房源、面积、套数及价格

1、置换区块。本办法中集镇拓展型农民集中居住区特指丰惠镇外环南路55号的“丰城新苑”。小区总用地面积31343m2,建筑面积约49434 m2,为多层公寓式安置房,同时配套服务用房、社区用房、门卫等。

2、置换房源。房源为“丰城新苑”内2#、3#、4#、5#、6#、7#、8#、9#、10#、11#、12#、13#、14#共13幢楼房(1#为社区公共用房)380套置换房源。其中45 ㎡20套,90 ㎡249套,135 ㎡95套,170 ㎡16套,实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测的数据为准。2#、3#、4#底层为配套服务用房,5#—14#底层为附房和车库,共有附房248间,车库133个,附房或车库随主房1:1搭配,捆绑销售。

3、置换面积。

①原农业家庭户每人可置换面积45㎡,每户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25㎡,一户多套的需在可享受限额面积之内。

②原非农家庭户按其旧房合法建筑等面积进行置换,但每户置换面积最多不得超过225㎡,一户多套的需在可享受限额面积之内。

③无房户每户置换面积不得超过140㎡,具体以套型为准。

④附房、车库不计入置换面积。

⑤根据每户限额面积数就近选择套型,相同套型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

⑥在套型选择中如确出现无适合面积房型时,应服从统一调剂,以户为单位允许超限额面积外按市场优惠价格购买不超过45㎡(不含45㎡)的安置房面积。

4、置换套数。无房户每户置换房屋数量限1套,其他置换对象每户置换房屋数量不得多于3套。

5、置换价格。限额置换面积基准价(成本价)为2600元/㎡。房屋实行一房一价,楼层系数参照虞建[2017]27号文件执行,具体为:2#-4#楼层系数为二层1.04,三层1.07,四层1.05,五层1.01,六层0.88;5#-14#楼层系数为一层0.96,二层1.04,三层1.06,四层1.03,五层0.91;170㎡套系系数为0.91。超出置换限额面积按市场优惠价购买,市场优惠价统一按3800元/㎡结算。置换限额面积不足部分不作补偿。附房、车库需另行购买,附房成本价1430元/㎡,车库成本价2340元/㎡。

    四、置换户奖励、补助标准和社会保障

1、奖励和补助标准

①到“丰城新苑”置换的原农业家庭户,奖励0.7万元/人。联户联片10户及以上或整自然村、联户联片30户及以上、联户联片50户及以上的原农业家庭置换户,分别追加奖励0.5万元/人、1万元/人、1.5万元/人。

②到“丰城新苑”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自行置换的家庭户,对其拆除的房屋按砖木、砖混结构分别给予120元/m2、150元/m2的残值补偿,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③根据区委、区政府原《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30号)文件意见,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属高山移民的原农业家庭置换户中的有房户,除上述有关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山安置移民按3人以上(不含3人)每户1万元,3人及以下每户0.8万元标准补助。

④对于盛茂村四明片高山移民宅基地置换政策,按照区政府原《上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94号》,已于2014年7月22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鉴于尚有少数未享受安置房并符合本次安置条件的高山住户,只能按限额规定面积享受成本价购房,不重复享受任何经济补助。

⑤参与等面积置换的原非农家庭户不能享受人口及高山移民奖励政策。

2、社会保障

将户籍关系迁入“丰城新苑”所属社区的原农业家庭置换户,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参保依据)。

五、置换工作机构

组建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办线、站所、联村组骨干力量作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立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置换办),负责置换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初审指导、实地勘验、联席审核、实施置换、政策兑现等具体工作。

    六、置换程序

1、提出申请。置换对象如实填写好置换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将上述材料提交到户口或房屋所在的村委会。

2、资格初审。村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的人口、现有全部房屋等情况予以审核,并在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和登记表一并送交至镇置换办。镇置换办对申报对象的立户条件、户籍人口、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入围名单。

3、乡镇联审。镇置换办组织国土资源所、规划办、派出所、计生办、相关村等单位对入围对象进行逐户联审,审核内容包括立户条件、原户籍情况、现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及合法建筑面积等。通过乡镇联审的置换户作出置换承诺。

4、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入围对象进行村、镇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各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籍人口、现有房屋及合法建筑面积、置换套数及套型等。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置换办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报镇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区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签约。置换办组织置换对象签订置换协议,同时上交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批复、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提供无权源证明。同时农户须交纳履约保证金,置换面积在90m2(含90m2)以下的,每户每套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90m2以上的,每户每套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抵充购房款。

6、实施置换

①择房并交纳房款。置换对象凭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择房、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需要办理贷款的,按有关房贷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②拆旧退宅。置换对象在择房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并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置换办组织镇规划、国土、行政执法和相关村干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注销该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③兑现政策。对旧房拆除验收合格的置换对象,按标准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④交房。向退出宅基地并交清购房款的置换对象办理交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未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则解除置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产权取得和上市交易制度

置换房土地性质属国有行政划拨,自核发产权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置换对象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划拨改出让手续,按建筑面积补交17元/㎡的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由置换对象自行承担,逾期按有关政策处理。

    八、强化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置换的,取消置换资格,限期依法回收取得住房、奖励补助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事项

1、置换对象立户条件和人口认定参照区政府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6]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口截止时间以报名截止日为准。

2、已享受置换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享受宅基地使用权。

3、“丰城新苑”学区为丰惠镇中心小学和丰惠镇中学,幼儿园就近入学(以户籍地为准)。

4、“丰城新苑”居住区隶属于庙弄社区管辖。

5、置换申请时间及其他相关工作安排以置换办公告为准。

6、新房物业维修基金、办证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十、附则

1、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报区宅基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本办法中“原农业家庭户”和“原非农家庭户”特指2016年12月1日零点因户籍制度改革转变户籍性质前的农业家庭户和非农家庭户,不包括因其他原因转变户籍性质的家庭户,需由派出所提供原户籍情况审核意见。

3、本办法与其他镇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丰惠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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