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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档案局关于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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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档〔2017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局贯彻落实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全省“最多跑一次”事项电子化归档工作部署会的要求,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要编制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报区档案局审核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编制方法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以及本行业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子项)内容(附件3),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所确定的办理流程和材料目录,确定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各单位可参照省、绍兴市级主管部门已审查通过的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编制。

三、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文件材料是各单位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依据性文件,制订行政审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是行政审批文件材料依法归档的基础,也是做好全区“最多跑一次”事项电子化归档的前期工作。在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时,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档案部门牵头、汇总;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法规部门审核、补充。编制时要做到全面、准确、精细,具有可操作性。各单位615日前将制定好的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2)报送区档案局监督指导科,上报审批稿必须有本单位法规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同时报电子版一份,通过区政府办公系统发送至区档案局办公室邮箱,经区档案局审批后,以函复的形式发至各单位。

联系人:金红,联系电话:82200707

附件:1、区级相关单位名单

      2、行政审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模板)

3、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七年五月二十二



附件下载:虞档[2017]15号绍兴市上虞区档案局关于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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