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3号
近期受副热带高压控制影响,我区已连续多天持续晴热高温,预计未来7-10天还将持续晴热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缓解当前森林消防的严峻形势,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障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上虞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
三、禁火要求
1.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0或82118110。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