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人社〔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我区自2017年6月1日起,对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失业金核定的次月起,在享受期限内每月(1-24日工作日)需随带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到相关基层平台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上虞区内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确认签到;区外户籍人员到失业前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确认签到。
失业人员连续两次不到基层平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签到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此次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可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所核定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因连续两个月未进行签到而停发失业金的,需续领的应在核定享受待遇期限内到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续发,其中停发期间属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的,需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加强宣传力度,做到专人负责,在办理失业人员按月签到时要认真核实失业人员身份,指导失业人员如实填写《上虞区享受失业保险人员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需求表》,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在《绍兴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做好“失业金申领”操作,并在《就业创业证》上做好相应记载,按月建立失业人员签到台帐。
附件:《上虞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需求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上虞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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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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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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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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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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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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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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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金核定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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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核定 享受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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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状态 |
□失业 □已重新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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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需求 |
□岗位推荐 □职业培训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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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信息冒领失业金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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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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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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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由失业人员本人确认为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经当月确认次月失业金正常发放。连续两个月未到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失业金将停止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