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计〔2017〕73号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绍兴市卫生计生委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调整市区部分卫生计生政策享受对象的通知》(绍卫计发〔2016〕178号),经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社局三部门商定,现就《关于调整上虞区孕产妇分娩补助对象及流程的通知》(虞卫计〔2016〕162号)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做相应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原《关于调整上虞区孕产妇分娩补助对象及流程的通知》(虞卫计〔2016〕162号)中的补助对象调整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未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户籍在上虞区,并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补助流程
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在分娩后3个月内凭分娩医院原始发票、产妇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生育服务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等材料,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政策规定后报销补助款500元(孕产妇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请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去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核实)。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留存材料包括:住院发票原件,产妇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原按农村户籍发放的《上虞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停止发放。
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