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63.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申请主体:个人
三、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三)《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2〕34号)。
五、法定期限:5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七、是否列入“最多跑一次”:是
八、办理流程(乡镇代办):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决定→发证→送达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办事地点:婚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中心卫计窗口(57号窗口)
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987号4号楼3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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