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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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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相关办线、站所: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培育发展我镇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交易,充分激发乡村活力,根据绍兴市和我区《关于上虞区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交易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激活闲置农房(宅基地)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集体所有,系统配套改革,重点突破流转,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推进闲置农房流转交易,从而在更深程度上激活我镇农村存量资本,提高农村资本自由度,增加农民财富,释放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使农民最现实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闲置农房激活任务数三年(2018-2020年)签约上传数据动态调整量为7万平方米,其中2018年签约上传数据动态调整量为3.5万平方米,“乡路”网2018年签约上传量(户)为215户。到2018年底,建立全镇闲置农房全要素数据库,在各行政村建立农宅经营服务站,初步形成一站一库基础托底、双网并行信息推送、交易鉴证制度保障的工作机制。

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具体见附件2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流转交易程序及模式

激活闲置农房(宅基地),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村居民的权益;尊重农村居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流转程序:农村居民向本村农宅经营服务站申请委托代理,签署“农房租赁委托合同”;农宅经营服务站向镇农合联提交资料,镇农合联向区产权交易公司申请进行委托挂牌交易,提交“闲置农房租赁挂牌委托申请书”,并签署“闲置农房租赁挂牌委托协议”;区产权交易公司负责交易流转信息的发布、撮合、场所等各项服务;在交易达成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流转交易合同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在保持闲置农房(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允许合法上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方式为租赁、抵押、入股。

(二)明确流转交易范围及条件

流转交易范围:闲置农房流转交易范围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向全域居民放开,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其他农村和城镇、城市人口。承租人(受让人)为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居民,以及城镇居民回乡定居、户口迁往农村且无房居住的居民,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需要使用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合法居民;法律、法规允许在农村居民点定居并拥有合法房产的其他公民,即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人员在农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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