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社区)、站(所)、办线:
《上虞区丰惠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方案》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区丰惠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组织结构及工作方案
为指导开展上虞区丰惠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浙政办发〔2017〕143号)、《绍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绍污普办〔2018〕1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17〕51号)以及《上虞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虞政办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结构设置
(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成立上虞区丰惠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
组长:朱柏治
副组长:卢浙杰、叶月军、王胡标、阮秀华、郑柏泉、郑亚军
成员:镇社会事务办、工业商贸办、农业农村工作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重点工程办、新农办、环保所、派出所、国土所、市场监管所、质监所、地税分局、各行政村(社区)等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站),设在镇工业商贸办,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办线(站所)做好数据分析工作。
(二)各单位分工
镇社会事务办(宣传线):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数据结果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工业商贸办:牵头会同有关办线(站所)组织开展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镇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指导做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污染源情况调查,提供相关企业资料。
农业农村工作办:指导做好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畜禽养殖业、生猪定点屠宰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秸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提供农业机械污染核算相关数据。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重点工程办、新农办:指导做好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中转站)普查,以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房屋建筑工程机械等等抽样调查,指导做好入河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环保所: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派出所:向普査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国土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场监管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相关信息。
质监所:负责提供列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锅炉的使用登记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行政村(社区)要按照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镇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各村(社区)、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上虞区丰惠镇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丰惠镇工业集聚区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 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由全省统一调查。
2. 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 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 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镇中心区域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 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中心区域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 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 机物等。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