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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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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激活我区闲置农房的租赁使用,促进农户、行政村以及承租人对闲置农房出租、承租的积极性,提高出租率和承租率。按照中央对振兴乡村战略和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抵押和转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俗称为农房使用权),是指农民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简称农房租赁),是指农房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闲置农房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简称农房租赁使用权),是指闲置农房在区产权交易公司挂牌成交并经交易鉴证后,依租赁取得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产业激活农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简称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是指承租人在取得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后,将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一经租赁、转租和抵押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八条 区国土分局依法对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区农办、供销社负责农房租赁的交易鉴证,人民银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及各金融机构做好相应的租赁使用权抵押融资。

第二章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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