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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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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上虞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二)案情复杂、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条件: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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