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 农〔2018〕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虞区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
上虞区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50号)、《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归口区农林局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农业救灾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等资金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实施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内容。根据“数字财政”建设和落实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依托“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建设管理。
第四条 项目按照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农林局负责政策制定,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技术指导、项目验收、资金使用与监管等;区财政局配合政策制定,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绩效评价等;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日常管理、项目初验、服务指导、资金核拨等具体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评审、公示、审计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各类相关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参与项目评审、咨询、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管理程序包括储备申报、审核入库、运行和监督管理等,项目库管理办法由区农林局另行制定。对应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八条 各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区农林局商区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农业扶持政策,明确项目扶持重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区农林局发布立项通知;各乡镇(街道)按照扶持政策及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依法依规取得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前置行政许可或许可依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主体、项目基础实施条件、用地等前置条件审批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拟申报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进行现场踏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送至区农林局。
第九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区农林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书面审核并实地踏看。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单数),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由项目管理、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基础条件、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提出评审意见;区农林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领域、扶持对象和扶持环节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在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同时将方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查,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录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报表、实施方案简表、建设主体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可行性方案;
(三)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前置行政许可或许可依据;
(四)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平面图和现状照片;
(五)项目设计图纸和预算;
(六)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
(二)立项申报内容与项目储备严重不符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的;
(四)未通过有关部门前置审查的;
(五)近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已立项目的;
(六)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立项许可已开始实施的内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同一申请单位或基地原则上不得连续两年以上申报同一类型的补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林局要及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确定项目技术指导联系人,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和联系人,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下达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项目变更调整申报表,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审查核实并签章,报区农林局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制度,档案包括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批复、申报文本及附件、审计(审价)报告、工作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图片和影像资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农林局应各完整保存一套项目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