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安排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是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列入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中的14个重点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上虞区发改局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上虞区发改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协同上级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第六条 国家循环化改造项目原则上按国家投资补助方式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经由上虞区发改局、财政局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查。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上虞区发改局。组织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包括项目建设条件的审查等;牵头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验收工作;定期将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二)上虞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稽查、检查工作;定期将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督促项目单位每季度按时上报项目进展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督促项目验收;协助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细则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复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六)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申报、批复和实施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