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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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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上虞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盐业监管体制,构建新型监管格局

    1.调整盐业监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区经信局为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区卫计局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科学补碘的宣传引导。区农林局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质监局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区发改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区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食盐非法经营等案件查处。区级部门盐业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由区编办发文明确。经信、公安、卫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工作协调、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联办等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盐业综合监管。区盐业管理体制参照市级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盐务局〈盐业公司〉)

    2.配强盐业监管力量。根据盐业管理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优化编制资源配置,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组织保障和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生产批发资质管理

    3.严格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坚持食盐生产批发审批许可制度,实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必须具备食盐生产批发资质,没有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优化食盐批发经营网点布局,严控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数量,不再申报核准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

    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区内现有食盐批发企业需按照新的规范条件由省盐业主管机构重新进行资质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核查食盐批发许可证、索查销售票据、核实经营模式、查验相关合同等方式,严格核查食盐批发资质,坚决查处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进行食盐批发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

    (三)改革盐业产销管理,释放市场活力

    5.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规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经向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省内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区范围内经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自建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和通过现有渠道等方式开展跨区域规范经营。认真落实盐业改革跨区域经营政策,不得设限阻碍跨区域经营,同时要依法严格查处违规开展跨区域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6.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决定价格。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投放储备盐等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区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7.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两碱工业盐和其它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加强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加强生产销售管理,严禁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

    (四)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8.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储备将依托现有主要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行动态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区1个月食盐消费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定期开展食盐储备补贴资金使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9.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区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我区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公示所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法制办、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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