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新要求
(一)继续实施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根据《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19年绍兴市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绍市农局专发〔2018〕5号)精神,为降低早春低温霜冻给茶农的损失,促进茶产业的稳健发展,我区继续试点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二)推广实施叶菜价格指数保险。按照绍兴市区菜篮子工程要求,为促进全区叶菜的均衡生产和供应,我区试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创新模式,建立叶菜种植价格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扶持叶菜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试行“四季仙果”地方特色水果种植保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特色和“四季仙果”休闲旅游的推进,在2018年度试行“四季仙果”地方特色水果种植保险工作。在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完成险种方案的制定,上报绍兴市、省审核后,开展“四季仙果”地方特色水果种植保险试点工作。
(四)提升大棚、淡水养鱼保险覆盖面。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棚、淡水养鱼保险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险办〔2018〕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农户参保积极性,省农险协调办对省级险种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淡水养鱼保险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扩大了大棚、淡水养鱼保险保障范围及保障程度。大棚保险方面,将原保险名称“蔬菜(瓜果)大棚保险”调整为“设施农业大棚保险”(简称:“大棚保险”),增加风灾、暴雨、洪水、雷击、火灾、爆炸保险责任,调整大棚折旧率约定、保险期间、费率、区域风险系数等内容,并增加薄膜、覆盖物附加险。淡水养鱼保险方面,将起保面积降低到10亩(含),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责任、降低相对免赔率、延长保险期限、调整赔付方式,并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二、明确险种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
(一)水稻。保额为6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三档,基础费率5%,其中农户自负保费比例7%,各级财政补贴比例93%。
(二)小麦。保额为600元/亩,基础费率3.75%,其中农户自负保费比例7%,各级财政补贴比例93%。
(三)大麦。保额为600元/亩,基础费率3.75%,其中农户自负保费比例7%,各级财政补贴比例93%。
(四)油菜。保额为500元/亩,基础费率3%,其中农户自负保费比例10%,各级财政补贴比例90%。
(五)大棚保险。设施农业大棚保额为实际价值,基础费率根据各类设施农业大棚设定费率执行(薄膜透明覆盖物或玻璃的重置价扣除折旧额后按80%确定),其中农户自负保费比例30%,各级财政补贴比例70%。
(六)大棚蔬菜。叶菜类,保额为400元/亩—1800元/亩,农户根据所种植蔬菜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即最低不少于400元/亩,最高不超过1800元/亩(下同);非叶菜类,保额为1000元/亩—2400元/亩;多年生蔬菜,保额为1600元/亩—3300元/亩。基础费率6%,其中农户自负保费比例10%,各级财政补贴比例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