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第二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上虞区第二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旧房动态监管,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切实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8〕80号)、绍兴市建设局《关于要求抓实抓好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绍市危房改办〔2018〕7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督查的通知》(绍市危房改办〔2018〕9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登记范围
本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以全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单体为调查对象,以2016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已经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住宅房屋不含在内。
二、调查登记内容
本次调查重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城镇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规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以2016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以住宅房屋幢(栋)为单位,利用房屋登记等已有信息成果,实地调查,摸清每一幢住宅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房屋产权使用状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前建造的多层住宅房屋,2014年全省危旧房大排查中认定为乙类的房屋,以及丙类住宅房屋经过鉴定不属于危房的房屋。同时补录2012年以后竣工的房屋安全信息。具体见附件1《城镇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二)开展城镇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重点排查建成运行的学校、医院、车站、商场、文体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等质量安全情况。根据条例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区教体、卫计、文广、民政、交通运输、民宗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由上述部门牵头,会同区规划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2016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以本行业、领域内的非住宅房屋幢(栋)为对象,调查重点为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建筑物,利用房屋登记等已有信息成果,结合实地调查,摸清每一幢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同时,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信息及现场调查、安全鉴定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按幢为单位建立非住宅房屋监管档案,实行动态长效管理。具体见附件2《城镇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三)开展使用建筑幕墙房屋管理登记工作。由区建筑业管理局牵头,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2016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对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开展调查登记及检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具体见附件3《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调查登记表》
三、调查登记步骤
(一)资料调查。通过查询房屋登记、房屋管理、规划工程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资料,以乡镇、街道、社区等行政区划为顺序,调查、整理、记录每一幢既有房屋的基本信息,同时收集立项、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房屋登记、物业服务、房屋安全鉴定等文件资料,按幢为单位建立既有房屋监管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委托排查机构要求,配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