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人社〔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6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