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人社〔2018〕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县(区)属大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可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8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7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