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上虞区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浙食药监保〔2017〕7号)和《绍兴市化妆品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绍市监管保化〔2017〕8号)建设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经营领域“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通过打造化妆品示范街、示范商场和示范经营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逐步形成市场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精准监管、社会共治共管的化妆品经营领域安全治理模式,不断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美丽消费的良好环境。
二、 创建目标
按照绍兴市示范创建任务的总体安排及工作实际,在去年试点创建的基础上,2018年全区将计划创建化妆品美丽消费示范街1条,示范商场13个,示范经营单位100家(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以提升促规范,以示范促安全,进一步提升我区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水平。
三、示范建设标准
(一)示范经营单位建设标准
经营单位以化妆品专卖店、小超市、母婴用品店为建设主体,以美容院、美发店、酒店及其他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为辅。符合以下标准的为示范经营单位。
1.主体与环境:证照齐全,店容店貌整洁有序,仓储规范;
2.产品合法性:产品经注册或备案,并且相关注册批件(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
3.标签与标识: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规范合法,进口产品有中文标识;
4.渠道与来源:建立购进验收台账,保存供应商证照及购货票据;
5.广告与宣传:不虚假夸大宣传,无违法广告;
6.消费放心: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安全常识及查询产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解决投诉并做好记录。
(二)示范商场建设标准
商场是指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连锁经营单位等。其中商场超市是指以柜台出租或自营模式经营,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的200m2以上销售场所;连锁经营单位是指有统一品牌,统一管理,在本区域拥有3家以上门店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同一品牌的连锁经营单位作为一家示范商场,其门店纳入示范经营店创建。符合以下标准的为示范商场:
1.责任到位:商场超市举办者(连锁经营单位管理者)履行守法经营、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把好经营户准入关、商品准入关,商场经营户持照率达100%以上;
2.全员参与:商场内所有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均纳入建设范围,均达到示范经营店建设标准;
3.知识普及:商场内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
4.宣传到位:商场内应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科普站等,化妆品宣传氛围浓厚;
5.诚信守法:商场内未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及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被媒体曝光等较大的负面事件;
6.消费放心:建立健全消费投诉管理机制;消费者在商场内可获取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及查询化妆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公众对化妆品经营秩序基本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