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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型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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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 农〔2018〕135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保障岭南乡等五个生态型乡镇的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根据区委办〔2018〕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8〕168号《关于印发〈上虞区村经济合作社联合会、强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的通知》,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目标任务

岭南乡、陈溪乡、下管镇、丁宅乡、长塘镇等五个乡镇所属村是我区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山区村,集体经济增收难度大、任务重。通过增强主体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精准扶持、规范三资管理、创新增收措施,促进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至2018年底,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继续确保在20万元以上,其中当年度列入“五星3A”创建的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至2020年底,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全部达到30万元以上。

二、政策意见

生态型乡镇所属村要按照区委办〔2018〕38号文件明确的十项增收措施积极开展增收行动。对生态型乡镇所属村在已明确的政策基础上进行重点扶持。

1、重点扶持。根据生态型乡镇的地理环境优势,对村集体发展民宿经济、农宅经营、旅游服务等村庄经营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除项目投入扶持外,对实际增收部分(比上年度)按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流转奖励。鼓励村集体通过农户委托统一流转承包土地。对通过委托流转服务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除享受区流转奖励政策外,给予村主职干部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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