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上虞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8]38号)和绍兴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绍市教[2018]40号)精神,有效遏制当前我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摸排各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二)依法行政,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乡镇(街道)政府牵头,教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民政、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工作职责
成立上虞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教体局局长任副组长,教体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建管局、供电局、水务集团、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教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上虞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讨论、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调查摸底、分类整治工作,牵头教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民政、地税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取缔和整改行动,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平台管理,及时发现处置问题。
(二)教体局:负责文化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设施安全、自备接送车安全、学生用餐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规范办学等方面的整治;重点治理相关机构的安全问题和违规办学等行为;负责建立培训机构的“三项公布”制度,面向全体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教育;配合乡镇(街道)妥善分流安置学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自行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三)公安分局:负责检查培训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安保设施配置、安保措施落实和培训机构周边环境等情况。负责查处违规车辆接送;负责处置整治工作中的突发治安事件,为整治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严厉打击妨碍、阻挠以及暴力对抗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照培训机构涉嫌经济等犯罪案件。
(四)人力社保局:负责成人职业技术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取得人社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设施安全、自备接送车安全、学生用餐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规范办学等方面的整治;重点治理相关机构的安全问题和超范围进行文化培训的行为;配合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
(五)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城区无证照培训机构用于教育培训的各类违法建筑;依法处置未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散发小广告、以及室外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培训机构营业执照、食堂、副食品店营业执照及各类虚假广告等情况;配合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
(七)消防大队:负责为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提供政策指导及服务。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将相关问题及时抄告主管部门。
(八)民政局:负责检查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年检报告书等资料情况。
(九)财政(地税)局:负责检查财务管理、票据使用、税务登记证领取和经营纳税等情况。
(十)建管局:负责推荐专家(建筑结构)检查培训场所建筑物结构安全情况。
(十一)供电局:禁止无证照教育培训机构用电的审批和安装;配合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重点查处取缔对象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二)水务集团:配合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重点查处取缔对象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