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多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构建以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牵头、部门互相配合、社会多方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保证经常化、长效化的主动救助,及时劝导、引导、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帮助其摆脱困境、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
(一)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上虞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长、区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卫计、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区民政局
(1)负责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指导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社会救助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救助管理工作;
(2)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
(4)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5)做好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公安分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负责实施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先查找其监护人,一时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护送其到精神病救治定点医院(上虞区百信医院)鉴定治疗,同时协助有关部门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护送到区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注重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以恶意求助、无理诉求、寻衅滋事而妨碍救助管理工作的,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进行严厉查处;
(3)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
(4)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协助救助机构加大告知、劝返、引导和护送力度。
3.区综合执法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立即告知民政救助部门,负责实施求助对象的引导工作;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护送到指定的医院救治;
(3)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4.区卫计局
(1)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确定定点医院(上虞区百信医院、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医院)并监督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
(2)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应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措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对于能够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联系病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对于确实无法查找亲属或确实无力承担救治费用的,要及时联系区社会救助中心;
(4)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做好相关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助、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5.区财政局
(1)加大救助工作的财政投入,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区社会救助中心医疗救治和就地安置等经费的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2)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托养,以实际安置托养人数,由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支出。
6.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协调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7.区综治办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8.区司法局
(1)指导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以案说法”的形式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做好其他流浪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
(2)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9.区教体局
指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10.区残联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协助区社会救助中心做好聋哑流浪乞讨人员的手语翻译工作,指导和支持区救助中心建设无障碍设施。
11.区妇联、团区委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2)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巾帼文明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12.各乡镇街道
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
(1)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宣传教育、救助引导工作,对外来人口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集聚区、集中居住区要加强走访调查,把握动态,及时报告,处理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