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社区:
为进一步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绍兴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中有关上虞区生猪养殖污染问题的整改工作,巩固“五水共治”工作成果,实现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我镇生态环境,完成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杜绝畜禽养殖污染的发生。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虞区养猪业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2018年继续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深化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清理禁养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关停退养拆除500头以下养殖场”的思路,限养区的500头以上(含500头,不包含区级四个部门联合认定不符合提升要求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照环境美化、设施现代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的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基本消除生猪养殖对生态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关停、退养、拆除对象
1. 全镇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
2. 全镇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人居环境功能保障区,卫生防护距离低于标准,不符合镇村庄规划的畜禽养殖场;
3. 全镇耕地区,园地卫星遥感认定违章的畜禽养殖场;
4. 限养区内不符合标准化提升要求或标准化提升改造后未能通过区农林局、规划分局、环保局、国土分局等部门联合验收的生猪养殖场。
5. 根据“五水共治”、环境整治、信访投诉、建设发展等工作中,整改不到位,需要关停的生猪养殖场及其他需要关停的生猪养殖场。
6. 未批新养的养殖场;
7. 自愿申请需要关停的生猪养殖场。
8. 已享受过关停、拆除政策仍存在复养的畜禽养殖场。
9.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
对以上9种类型的生猪养殖场一并列入关停、退养、拆除对象,其中第8种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补偿政策;对限养区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可参照享受补偿政策。
三、补偿政策
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虞区养猪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实施,具体为:
1. 关停退养政策
对实施关停退养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内容为:存栏生猪;废弃物治理设施,包括生态化治理设施(收集池、沼气工程、各类储存池及沼液管道等)、工业化治理设施(收集池、曝气池、调节池各类储存池及纳管管道等)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用于存放病死猪的冷库、冷柜等);养殖生产设施,包括漏缝地板、保温、降温、节水、消毒、产床、限位笼、自动饲喂系统、自动刮粪系统、饲料加工设备等养殖设施。
补偿标准:存栏生猪补偿继续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92号)补偿标准,存栏生猪数量以镇政府于2018年7月2日统一清点存栏数量为准。养殖场内废弃物治理设施、养殖生产设施经现状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其他可移动的设施设备、面花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2. 标准化提升政策
对提升改造生猪养殖场,按照“五化”要求进行“一场一方案”立项限期改造,通过验收的生猪养殖场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为:1万头及以上补助25万元;5000头至9999头补助20万元;3000头至4999头补助15万元;500头至2999头补助10万元;500头以下补助5万元。
四、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