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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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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创〔201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保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2018年8月25日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密单位)是指产生、使用或者其他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

第三条 持密单位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持密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总责,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持密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 持密单位应当记录本单位持有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及其变更和解除情况,并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工作。

持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档案、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移动存储介质、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工作场所、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会议和活动等,建立管理台账。

承担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持密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涉密成果转化及奖励申报等各环节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保密管理。

第七条 持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及其类别,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持密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涉密人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新闻出版、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及出国(境)活动进行审查和保密提醒。

持密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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