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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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