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博物馆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由非政府主办的,以教育、研究、欣赏、传承为目的,由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作品、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经过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优先发展国有博物馆门类空白的民办博物馆。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域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博物馆。实现国有、民办博物馆的合理分工、分层服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四条 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馆舍是独立建筑且观众进出方便,展览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数量达到200件以上且成系统的藏品;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展厅必须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五条 对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
民间资金投资建造非营利性博物馆所需土地优先供给,可按文体娱乐用地的用途进行划拨供地。营利性博物馆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用途可按商业用地出让。
第六条 对民办博物馆新建场馆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按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藏品、展品、布展经费,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民办博物馆利用闲置房产、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台门宅第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设立博物馆的,改造后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开馆后按实际展厅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对民办博物馆租赁闲置房产、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台门宅第等建筑办馆的,每年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