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政办发〔2019〕52号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充分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互用、业务协同联动,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坚决遏制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商事登记违法行为,决定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商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整治冒用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扰乱正常商事登记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从登记源头把控、优化业务流程、创新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整治、舆论宣传引导等多方位全面发力,形成有效的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的制度措施。
二、工作内容
(一) 积极受理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当事人就被冒用身份证信息办理商事登记的投诉举报,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并告知须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的,也要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对于查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涉及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受理,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区法院对此类案件要抽调专门力量,认真组织,快审快结。
(二)研究制定撤销登记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绍兴市上虞区商事登记撤销暂行规定》,规范撤销登记程序,根据调查结论或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更正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业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数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撤销登记的,也应当予以办理。
(三)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对有虚假登记行为的主体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机制,强化信用分析在政府监管、商事交易等领域的应用。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代理机构,要积极探索联合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在银行、税务、经济活动各方面列入高风险信用提示,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的综治格局,同时,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四)联合打击违法登记行为
各部门要协同合作,开展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和以虚假材料办理登记行为的专项清理行动,集中查清和处理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对于在专项清理行动中清查出的案件以及能够查清基本事实的投诉举报,各部门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立案、处理等程序,最大限度解决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五)积极协助司法救济
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积极协助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履行职责,公安分局、法院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要及时受理,积极立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违法行为,使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违法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
(六)推进实施实名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