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区农〔2019〕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所属各支行,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17〕5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虞区农〔2019〕7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9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细则要求操作实施。
一、实施组织
1、建立会商制度。成立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绍兴市上虞区支行组成的区级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2、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做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负责向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及省农业厅提供上年度全年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和监督使用;区发改局协助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农商行和邮储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回收管理、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工作。
二、贴息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1、贷款对象。上虞区范围内全年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贷款条件。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符合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4、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1、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2、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贴息贷款程序
1、贷款对象的确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和旱粮种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合作银行会同省农信担保机构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