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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级工程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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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中心、所)、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工程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镇级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陈立林任组长,郑伟栋、周铭、沈国桥任副组长,相关分管办线领导和办线负责人为成员。

二、工程立项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审批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工程设计和预算管理

1.健全图纸会审制度。在选优设计单位的前提下,分管办线必须与设计单位现场踏看、丈量,反复核对,与设计单位合同约定交稿时间、交稿延误处罚条款,若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交初稿、正式稿与合同约定交稿时间延误10天至15天的,扣减设计费的10%,延误16天至30天的,扣减设计费的20%,延误30天以上的,自动解除设计合同,在前期延误中产生的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须写入合同)。设计费率依据上级制定的标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原则上工程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设计费为5000元/只,合同价为20万元至50万元(含20万元)的设计费率为2.5%—3%,合同价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计费率控制在2.5%(含)以内,上级有文件规定的特殊项目、应急项目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一事一议。在设计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业务办线、工程涉及村主职干部参加的图纸会审制度(必要时由业务办线邀请上级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召开图纸会审会议,形成最终设计(施工)图。

2.规范预算编制。工程在招标前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由镇聘用的中介机构编制。

四、有序推行公开招投标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镇级工程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由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10万元以下工程可经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直接发包,对特定项目,按上级文件的特殊规定执行。勘察、设计费在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由各办线分管领导确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经镇长确认后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监理费在5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由办线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确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经镇长确认后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必须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范围。

1.项目招投标确定。项目招投标确定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项目合同管理。镇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为合同价的10%。

五、全程实施工程监督管理

1.明确工作职责。分管办线承担工程的管理主责,负责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范围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对接联系。镇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镇招投标中心负责自行招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镇监督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监督。

2.积极提倡实施监理监督。对投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要求实施工程监理。每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其监理的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监理费控制在1200元/只(含)以内;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监理费控制在预算价的1.8%(含)以内;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监理费控制在预算价的1.7%(含)以内;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监理费控制在预算价的1.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监理费支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费用的70%,若同时委托质保阶段监理的,在质保期届满前,监理费支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费用的90%(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3.加强中介全过程监管。分管办线应加强对勘探、测量、设计、预决算、监理等中介单位的全过程监管,因前期勘探、测量、设计、监理等工作不到位引起的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4.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实行“一项目一清单”, 合同签订后由分管办线项目具体负责人填写《永和镇工程项目建设责任清单》(附件1),报告镇主要领导、人大主席,并报党政办备案。

5.健全技术交底会制度。由工程分管领导牵头召开技术交底会,业务办线、涉及村联村领导、主职干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重点明确好质量、变更、进度、安全等相关具体要求。

6.严肃工期约定。严格按合同履行工期约定,验收时明确施工工期,对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需在工程验收前提交书面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其余出现工期延误的,则按合同扣减相应工程款。监理单位每月须向业务办线上报晴雨表、月监理报告或周监理报告。建立工程例会制,工程进行过程中须由分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工程例会。

六、规范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严格控制、规范有序”,原则上工程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变更率不得超过8%,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不得超过6%。在决算送审前,工程所有变更须以汇总表形式,视情提交镇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或镇党委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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