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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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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3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由省公安厅起草的《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51日起施行。为了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地方乃至全国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立法的一项空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采取安全管理是当前全省公安机关适应公安新业态监管,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新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务必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规定》明确的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培训宣传,细化管理措施,切实把《规定》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规定》的内涵要求。《规定》主要解决了当前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即:一是把无人机的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纳入了管理范围,明确了相应职责。二是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权限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通过事先向社会公告的方式,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三是明确了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行为;四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采取扣押等措施;五是对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以及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明确了处罚标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广大民警切实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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