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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坚持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尊重历史和原有财政投入总量,在保证不少于原有投入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变资金补偿方式和投入结构,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二)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优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绩效与财政补助挂钩考核体系。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质量的绩效监测,优化绩效考核,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

1.建设发展支出专项补助

建设发展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人才培养等专项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政府专项补助。其中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含修缮)专项补助资金由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10号)乡镇(街道)类型划分,中心镇、发展型、生态型的乡镇(街道)财政情况,区财政分别补助55%、65%和75%,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45%、35%和25%,对现有租用房屋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财政给予租赁资金的60%进行补助,其余40%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建设发展项目应符合建设规划、设备配置标准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批准的建设发展项目所需资金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203号)要求,每年提出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并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的规定按期拨付。

2.人员基本保障补助

区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给予基本保障。对编内人员补助基本工资(含特岗津贴)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对除工勤人员外聘用的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编内人员单位人均基本工资标准补助,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最低基数进行补助,编外人数以2018年底实际在岗人数为限;对编内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遗属和精减退职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经费补助按照区财政年度预算标准给予补助。人员基本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按季度拨付。

3.政府采用标化工作当量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基本保障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当量总金额÷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上不少于上级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按季预付,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绍兴市上虞区村卫生室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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