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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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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委办〔2017〕80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深化完善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立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有序发展,维护好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及时查处与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水平,实现“阳光‘三资’”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确保社会稳定。要把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股东代表会议和村监委的作用,坚决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重点整治,确保长效管理。深入查找、集中处置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长效管理。

    3.坚持规范管理,确保保值增值。积极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开源节流”作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合理控制村集体债务,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4.坚持监管并举,确保规范用权。在从严打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同时,更加注重监督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努力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确保农村基层干部规范用权、干净干事。

    三、工作重点

    (一)明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责任

    1.村级监督管理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履行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职责,村监委负责对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督,村结报员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做好报结账工作。凡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非生产性支出方案等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2.镇级监督管理职责。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承担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各村(居)集体“三资”监管、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

    (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1.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发包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农村承包合同登记簿,镇“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全面及时反映合同的管理情况。要强化合同执行兑付,村集体组织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催收发包费,提高合同兑现率,兑付情况要及时公开,合同兑现率要同村“三资”管理考核挂钩。对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户(承租者),要及时通知催促其如期履行,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中止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采取调解、司法等手段处置。要定期开展合同清理,严格控制各类合同发包的期限,发包期限原则上资源类不超过10年,资产类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期限的,须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 “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程序。各村(居)要按规范文本签订发包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合同兑现率同村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方依法采取措施加以处置。要大力提高农村闲置资源的利用率, 激活集体闲置的水面、山林、耕地等资源,进行发包出租,撬动闲置资产作为集体经济增收的创新抓手,不断激发农村活力。

    2.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控制举债,对一次性举债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需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原则上禁止实施投资资金未落实、超过村财力实际承受能力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实需要举债建设的,举债的额度须经过“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 “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程序后实施。村集体资产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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