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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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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叶时金

○○七年九月十二日

 

 


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监察、发改、财政(地税)、国税、建设、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电力、金融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审计分局)在市审计局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行使职权,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对需处理处罚事项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和标底;

(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三)审查工程结算;

(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市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审查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否全面、正确,有无遗漏;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

(三)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期中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单项工程超过合同价较大额度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需报审计分局审核确认,事后送审的不予确认,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市审计局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 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七)竣工决算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审核,由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将预算标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审计分局,审计分局应在招标单位发放标底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对需审核的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变更实施3日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分局。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告知事项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变更项目可延长到10日。对需审核的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审计分局进行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审计分局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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