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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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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推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推进“一个优势产业对接一所知名大学的优势学科共建一个产业研究院”工作,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上虞产业发展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2. 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科创中心机构运行经费。对区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上虞科技园房产、装修款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贷款、信托等融资利息偿付,进行全额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设立500万元的种子资金,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孵化项目给予扶持。

3.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4.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区落地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5.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6.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3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给予优先立项。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7.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科技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有条件研究院逐步推行主辅分离,对研究院向非关联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当年引进国外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转移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9.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

10.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11.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进驻当年按协议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度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分别按技术交易实绩的3%、5%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综合性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按协议给予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检测、分析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家给予8万元补助。对企业引进(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含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补助。

12.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35%的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的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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