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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确保全区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及《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也适用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奖励条件】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且信息真实有效,并配合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问询的; (三)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四)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查证属实。 第四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及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属于申述案件的举报; (九)被举报违法行为是举报人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单位不知情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五条【奖励情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对以下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三)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六)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七)化工、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未批先建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实施原则】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该排污单位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获得相应奖励; (四)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对其他违法排污单位行政处罚金额10%进行奖励举报,不足2000元人民币的,按2000元人民币计;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按5万元人民币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245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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