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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违法建设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及 有偿使用费收取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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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认真落实《上虞区国土裁执分离案件分类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虞政办发〔2018〕137号)文件的规定工作要求,根据区委办〔2014100号、2014101号、20174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曹娥街道实际,就农村非法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及有偿使用费收取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拆除:

违法建设生产经营性用房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作出拆除决定的。

3、未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

4、严重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以及“五水共治”等工作开展的。

5、已不具备生产经营功能,或原先用于生产经营,现已改变用途的。

6、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服从管理,不愿意缴纳使用费的。

7、因上级相关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必须拆除的。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按照控违拆违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暂缓拆除

(一)违法建设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符合以下要求的,可暂缓拆除:

1、根据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于基本农田范围内,且不影响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等近期规划建设工作开展的;

2、有街道、村或其它职能部门的相关手续的;

3、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承诺落实消防、安监、环保等整改措施的;

4、当事人同意违建物权属由村集体收回,交纳相应的有偿使用费,并书面承诺今后规划建设需要按要求拆除的;

(二)暂缓拆除的处置程序

1当事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填写《暂缓拆除违法建筑村级审查表》。

2、村集体讨论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及消防、工商、环保、电力、安监、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填写《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公示表》;

3、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公示表》和当事人的书面承诺进行公示;

4、报街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签订《地上建筑物收回协议》;

6、签订《使用协议》,向村交纳有偿使用费;

(三)、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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