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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体现制度公平公正,2019年9月绍兴市出台了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绍市医保〔2019〕3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二、制定过程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医保分局抽调业务骨干前往市内兄弟县市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协调组织部、财政、人社、老干部、国税、编办、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上级部门新政策实施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新参保对象必须符合4类对象(包括单位和人员)范围条件。因此,相关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需明确。

(二)根据上级政策,4类对象外我区原享受医疗公务员补助人员的资金管理方式需调整。一是补助资金按统筹区单独另行建账,资金独立核算。二是对原公务员补助托管单位不再实行委托管理,并进行清算。

(三)4类对象外我区原享受医疗公务员补助人员的资金列支渠道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现役军人医疗费的列支渠道需调整为财政列支。三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外差额部分列支渠道需调整为财政列支。

政策内容有:

一、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新增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事业和省(部)属单位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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