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绍市医保〔2019〕35号)精神,为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新增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事业和省(部)属单位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新组建或整合组建事业单位的,根据编办确定的单位性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新增人员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医办直管退休人员,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区财政负责缴费。
五、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流、辞职后保留身份人员,支乡科技人员等,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其自行缴费。原己一次性趸缴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