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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工作决策部署,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于2019年9月19日出台了全市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号),对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框架进行统一, 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地出台相应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我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10月11日,医保分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文件精神研究讨论我区政策,考虑到此次救助对象与现有政策变化较大(如救助对象由4类对象调整为6类对象),参照周边县市草拟方案相关救助标准拟上调等因素,发文主体建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会后,即开始根据6类对象进行几套方案测算,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初稿),在单位内部群进行征集意见建议后形成《政策征求意见稿》。

11月26日,区医保分局通过OA系统征求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再次与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在第一至第五类救助对象

的基础上,明确上虞区第六类救助对象。二是明确具体的救助标准、起付线、最高救助限额、门诊救助及最高限额等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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