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高质量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实施机构养老“1+7+X”和居家养老“1+20+N”计划。异地新建1家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运行7家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创办X家民办养老机构;提升1个线上居家养老智慧平台,建设运行20个乡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规范运行N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9年底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1家以上功能完备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养老机构实现医疗服务能力全覆盖。
——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总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
——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深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服务队伍水平。
——各类养老资源进一步整合。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逐年增多。
二、主要措施
(一)高标准推进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完成1家以上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引进社会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托养、家庭支持、社会工作、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由“幸福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档升级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内部装修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设施设备按实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新建的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按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90万元。社会化运行(含公建民营)的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的补助。其中,在养老机构内设居家养老中心的,运营经费按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二)高质量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建设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的补助。对已经建设的“幸福之家”,符合条件的改造为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其他纳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按实给予每家一次性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日常运行经费按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大力度完善线上居家养老智慧平台。以“平台运营+标准服务”深入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工作,提档升级96345社区服务平台,增加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人员,完成现有平台与绍兴市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加强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构建老年人数据、养老服务信息、行业服务管理等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四)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其中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补贴200 元(先在街道范围内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全区),80 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 元,90 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 元。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五)健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并且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要求及面积。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在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接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使用权归属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