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政办发〔202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效地控制铁路交通事故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海市处置事故应急预案》和《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明确上虞区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区委办〔2016〕5号)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萧甬铁路、杭甬高铁,按铁路部门行车事故分级标准,发生大事故和需要救援的大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坚持把人民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配合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铁路各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救援。
(3)反应迅速、果断处置。铁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协助铁路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势态。
(4)科学应对、部门联动。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实施救助处置行为,要本着尊重科学、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群策群力的原则,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效能。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区领导任总指挥,联系交通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区长直接任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有: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交通集团、人武部、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指挥部职责:根据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或铁路部门的救援请求,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并根据事故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预案,实施有效紧急处理措施;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及铁道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命令和抢险救援任务。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工作;协调铁路部门组织救援与现场处置;负责配合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区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办(区府办):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做好向政府的汇报和与铁路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实施救援。
(2)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道和抢险救援情况报道工作。
(3)区发改局:根据应急管理局指令,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和调配工作。
(4)公安分局:与区交通运输局共同协助铁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核实、上报工作,主要了解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铁路中断情况;负责事发区域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现场治安秩序维护,视情对事发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5)区民政局:指导和主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困难人员临时救济,做好死难者善后处理工作。
(6)区财政局:按急事急办原则,安排救灾款,报区政府同意后下拨。
(7)区建设局:负责因事故损坏的市政设施抢修和恢复,帮助开展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主持事故现场应急运输工作,调集必要的抢险力量和设备组织抢险救援;与公安部门共同协调铁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
(9)区水利局:负责事故责任单位抢修和恢复因事故损坏的水利设施提供技术指导工作。
(10)区商务局:组织商贸领域内抢险救援物资紧急调度。
(11)区文广旅游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协调做好相关舆论引导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和伤病员转运。
(1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
(14)区交通集团:负责组织运输力量,保障人员应急疏散。
(15)人武部:必要时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帮助修复损毁设施。
(1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调查事故区域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检查、监测、防治,提出并组织实施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17)区供电局:做好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负责因事故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恢复。
(18)区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调集现有的救援设备,组织力量营救被困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脱轨等灾害进行抢险。
(2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群众协同做好现场抢救,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协同做好救援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2.4专业处置组
指挥部下设6个专业处置组:现场救援组、现场情况调查核实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其组成部门及职责是:
(1)现场救援组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成员部门: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交通集团、生态环境分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指挥部指示、命令,协助铁路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援;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必要设备,抢救伤亡人员、集体个人财产;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转移和抢险物资运输。
(2)现场调查核实组
牵头部门:公安分局
成员部门: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协助铁路部门调查核实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铁路中断以及因事故造成各类设施损毁,组织险情监测和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成员部门: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人武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对事发区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传染病发生。
(4)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公安分局
成员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维护事发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成员部门: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交通集团、供电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协调铁路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负责做好乘客、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落实人员转移、临时安置、救济物资及死难者的善后处理;抢修受损的市政、水利、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损毁铁路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宣传部
成员部门:区委办(区府办)、文广旅游局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情况的询问和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铁路部门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站点的监测力度,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安全信息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预警信息发布
当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铁路运输中断时,铁路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视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铁路部门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制订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指挥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区政府领导。
4.2分级响应
按铁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