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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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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20〕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程领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的有效控制,提高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能力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立起快速反应的救援、处置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快速反应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快速、有效地处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突发性事故和突发性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I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二)重大事故(II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O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三)较大事故(III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四)一般事故(IV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区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执行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任务。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三)指挥部下设七个应急工作组

1.紧急抢险组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和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疏散人员。

2.调查监测组

由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组织事故发生后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提供医疗急救所需;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地的饮用水、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

4.治安保卫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中队、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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