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政办综〔2020〕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上虞城区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源头管控、源头减量、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创新之区、品质之城”的总体定位,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聚焦促进上虞城区建筑装修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目标,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过程监管严密、消纳处置规范、执法查处严格的工作格局,推动上虞城区建筑装修垃圾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持续、绿色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垃圾堆放
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筑装修垃圾规范堆放,禁止无序堆放,结合各自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1.城区新建小区
精装修、全装修小区的房产开发商在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必须建设城市管理用房,作为小区居民生活垃圾集置点和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共同用房(根据《绍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文件要求,居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按要求设置集置点或集中投放点)。小区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9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130平方米以上;小区日常管理,应做好防尘降噪措施及垃圾源头分拣工作,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建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收回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确保清运车辆正常通行;交房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日常监管。
排屋、别墅类小区,可参照精装修、全装修小区做法。
2.城区已建成小区
城区封闭式、开放式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根据文件要求执行),由属地街道、社区合理调剂城市管理用房。小区业主500户以下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50平方米以上;小区业主500户以上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70平方米以上。小区日常管理,可参照精装修、全装修小区做法。
3.单位和沿街店铺
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企、私立学校)及沿街店铺经营业主,在装修期间做好垃圾源头分拣工作,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建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确保环卫清运车辆正常通行。
(二)实行有偿服务
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产生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建筑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暂按3元/㎡进行收取(今后按市场调整价进行有偿服务)。
1.城区新建小区
精装修、全装修小区由房产开发商负责装修,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由房产开发商统一缴纳至区环卫集团(以交房竣工测绘面积为准),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卫集团)按规范设置标准进行验收。
排屋、别墅等毛坯房,参照原先毛坯房建筑装修垃圾收费模式,由房产开发商通过代收形式,统一向购房业主收取建筑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将费用缴纳至区环卫集团(以各户主交房房产证面积为准)。
2.城区已建成小区
城区封闭式住宅小区的装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业主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表、合法权属证明、申请人身份证、装修授权委托书、房屋装修原平面图和改动后装修图纸及说明等;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的业主收取建筑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并向区建设局办理装修的相关手续工作,将费用缴纳至区环卫集团。
城区开放式住宅小区的装修,由属地社区统一管理,业主装修前向社区进行备案,社区指导装修业主做好装修的相关手续工作,由业主将费用缴纳至区环卫集团。
3.单位和沿街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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