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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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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8〕97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13号)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补充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分类

根据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确定分为四类对象。即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浙江省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

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四类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二、加大对自费、自理医疗费用的特殊救助

在每个医保年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按照(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基本救助后,在医保定点医院内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自费、自理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具体标准为,第一类、第二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60%;第三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40%。最高救助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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